“辩护人出示的这段监控,公诉方没有异议。”
她开口第一句,把所有人都说愣了。
“画面里的人,就是被告人张昊。这一点,我们比辩方更确定。”
“公诉方有异议的——”她抬起头,“是右下角那串数字。”
“出示证据。侦查卷宗第三册,第一百一十七页,《视听资料调取及设备时间校验笔录》。”
大屏幕切换。一张照片:一部手机和一台老式硬盘录像机的屏幕,被并排拍进同一个画面里。
手机屏幕上,北京时间:18:49。
录像机屏幕上,设备时间:20:47。
“侦查人员调取这段监控的当天,依照规程,对录像设备进行了时间校验——将标准时间与设备显示时间同框固定。”林之遥说,“结论写在笔录里:该设备时钟,较北京时间,快一小时五十八分。”
“换算一下。画面上的‘20:11’,真实时间是——”
“18时13分。”
法庭安静了一瞬。有人还没反应过来,有人已经倒吸了一口凉气。
“公诉方出示第二份证据。”林之遥没有停,“被告人那杯咖啡,是移动支付。支付平台调取的服务器流水显示,该笔付款时间:案发当晚,18时13分22秒。”
“服务器的时间不归咖啡店管,不归任何人管。”
“18时13分22秒,与校钟换算后的监控画面时间,分秒吻合。”
辩护人的脸色变了,但人还站着:“审判长,辩方对所谓‘钟差’存疑。监控设备的时间,怎么可能凭空错出两个小时?”
“这个问题,”林之遥合上卷宗,“请出庭的鉴定人回答。”
温则鸣走上证人席。
这是他第二次出庭。上一回对面坐着邵铭远,他学会的第一件事就是:法庭上,话越少越硬。
“监控画面角落里的时间,不是拍摄时间。”他说,“是录像机自己的内部时钟,烫在每一帧上的水印。机器‘以为’现在几点,它就往画面上烫几点。”
“这台设备是店家自装的单机录像机。不联网,不自动校时。店主的询问笔录在卷:年初店里跳过一次闸,设备重启之后,时间是他凭感觉随手调的,调完,再没管过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