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被告人4月20日最终口供,与现场物证、勘查结果一致,可作为定案依据。”
针对【现场指认有效】:
“4月21日夜间,被告人自主带路指认作案路线、沉尸现场,流程完整、录像留存,真实可信。”
针对【被告人反侦察能力】:
“佘祥林曾任治安员,熟悉办案流程、具备极强反侦察能力,刻意隐瞒细节、口供反复,属于正常情况。”
针对【凶器石头无法查找】:
“案发与抓捕间隔三个月,现场遍布石块,无法精准甄别作案凶器;尸检伤口形态不规则,与石块击打特征吻合,口供可信。”
针对【蛇皮袋、焚衣、精神病证明缺失】:
“经全域排查,无人报失蛇皮袋,无法查清失主;衣物灰烬被家属倒入稻田,时隔三月,自然无法取证;被告人未送医确诊,故无精神病官方诊断证明。”
所有辩解总结下来,公安只有一句托词:
案发时间太久、时隔数月,物证自然丢失,无法补充侦查,现有证据只能到此为止!
最后,京山县公安局单方面出具《情况说明》:
本案侦查流程合法合规,全程无刑讯逼供、无违规办案,所有程序合法有效!
公安局写完补侦材料、盖好公章,再次把案卷递回检察院。
可检察院看完材料,直接就摇头了。
办案的检察官道:“这些东西根本糊弄不过去,完全达不到省高院的补查标准!”
于是案卷再次被退回,继续补充侦查。
可这一次,京山县公安局彻底摆烂了。
从上到下一口咬死:“证据足够!事实清楚!就是佘祥林杀的人!没得查了!”
不管检察院怎么催、怎么退,公安这边直接晾着,不再做任何补充侦查。
案子,就这么卡死了。
一边,是张在玉家属带着全村两百多人持续上访、递交联名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