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领导心底,还有一个最自私、最真实的顾虑:
案子已经侦破、已经庆功表彰、已经一审死刑、上报高院复核。
此刻翻案,就是全盘否定警方所有工作,所有人都要担责、背处分!
于是,领导轻飘飘给出最终处理意见:
“材料留存,后续审查核实后,再做处理。”
一句“后续处理”,实则就是永久封存!
但天道昭昭,漏洞永远藏不住!
1995年1月10日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正式下达!
高院直接推翻一审结果:
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撤销一审死刑判决,发回荆州中院重审!
这是本案第二次被退回!
省高院的法官,直接点出了一审判决的五大漏洞。
第一、被告人佘祥林四份口供前后矛盾、漏洞百出,不具备证据效力,不能作为定罪依据!
第二、口供声称以石块为凶器杀人,但全程未找到作案石块,无任何凶器物证!
第三、口供声称烧毁死者衣物,未找到任何灰烬、残片,无任何人证物证佐证!
第四、无任何直接证据,所有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。
第五、案件疑点重重,无法排除他人作案、死者走失遇害的可能!
高院明确表态:死刑案件,必须铁证如山!
裁定下发后,案件层层回流,再次进入循环流程。
中院将案子退回检察分院,检察分院再次退回公安局,责令京山县公安局,针对五大疑点,逐项补充侦查、给出合理解释!
面对上级机关的严厉质问,京山县公安局只能逐项逐条,强行辩解、自圆其说!
针对【口供矛盾、证据零碎】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