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介休县的知县王孕长、汾州府的知府刘遵宪,还有大同、太原镇的边将。”
“低价卖出?”
户部官员此刻站了出来,说道:“红契之上的土地价格,与行情价没有多少分别。”
《大明律》规定土地交易必须签订‘红契’(官方契约)。
买卖双方需向州县衙门申报交易价格。
因为买卖土地是要收税的。
洪武年间定‘三十税一’,实际执行多有浮动。
红契的数字无恙,看似好像没问题。
但王承恩不是雏儿,知道地方的猫腻。
“所卖之地,多上等田,还是下等田?”
明代田赋按土地等级征收,不同等级的土地价格不一样。
将上等田伪报为下等田,其实就算是另类的降低交易价格。
户部官员如实回答:“红契上多为下等田。”
“呵!”
王承恩冷笑一声,说道:“看来范家提前贿赂了办事的人了,难怪王孕长与刘遵宪如此为他们说话,是收了好处了,而且,这种好处,恐怕不止是上等田当下等田卖。”
上等田按下等田的价格卖,这只是降低卖价的其中一个手段而已。
还有一种手段,是黑白契并行。
实际交易用‘白契’(私契),另立低价‘红契’报税
嘉靖《昆山县志》揭露:“民间实价十两,税契止报二三。”
不过,在介休县这里,恐怕是反过来的。
白契价更低,红契价更高,为的就是贿赂汾州知府、介休知县,以及大同镇、太原镇的利益相关者!
“汾州知府刘遵宪和介休知县王孕长除了买范家的田地之外,还有没有其他的罪证?”
这个时候,户部官员上前回禀道:“河东盐运使司报告显示,汾州府存在“盐引虚派“问题,涉及盐引3,000余引。”
盐引三千余引,约合白银一万八千两,这不是个小数目。
“还有一些事情!”
早就在介休的锦衣卫探子回禀道:“今年九月,范家纵奴打死佃户案,刘遵宪批“从宽处置“,仅赔银10两,这是司法舞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