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事(翻译)科:设置专门科目,培养精通番语(马来语、波斯语、日语、朝鲜语、
乃至简单的葡萄牙语)的翻译官,在口岸与外夷交涉,待遇从优。
第二条:选与调回避法:严禁现任官长的直系亲属、同族在其管辖范围内担任海衙要职(如度支、监察、洋税、船政等关键司职)。
轮调法:各司郎中、分署同知及大使,任期三年,期满考核,优者升调、平者调任、
劣者罢黜。防止官员在某地、某部深耕太久形成利益集团。
乡贤、商董荐举制:允许沿海州县有德望的士绅、资本雄厚的商帮会首,联名保举通晓海事、品行端正的海商子弟入海衙实习,经考核通过后破格录用。
卷四:财政与赋税制度财政是开海之命脉。本章重点在于宽税基、简税则、强审计、严处罚。
第一条:税种船税(丈抽法):
由船政司依《大燕商船建造标准》登记注册的船只,按吨位征收。
200石以下渔船:免船税,但纳入船籍管理。
200—500石商船:每百吨/每季(约3个月)征收白银十五两。
500—1000石商船:每百吨/每季征收白银二十两。
1000石以上远洋福船:每百吨/每季征收白银二十五两。
货税(常关制改良):
货物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税率为:上等货值百抽十一(11%);中等货值百抽五点五(5.5%);下等货值百抽三点三(3.3%)。
分级依据:绸缎、瓷、锦、香料、珠宝等为上等;棉布、铁锅、漆器等为中等:粮食、竹木、陶器等为下等。
货物清单由筹策司每年修订,报内阁备案后公示。
引费(船引许可费):
船引为每年发放一次的远洋航行许可证,每张定价白银一百两整。中签者凭令可出海。
每年总额根据海贸量调整(如第一年一百张,视情况逐年递增或递减)。
通商码头费(泊位税):
由海衙划设码头泊位,按天计费,由仓储货榷司收取,用于码头维护与扩建。
第二条:征收方式三单合一:商船出港前,需持《船引》《货物清单》《纳税凭证》三单,由港口洋税司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。缺一不可,伪造或涂改视为走私,货物没收。
统一银庄缴费:商贾缴税统一至海衙指定的「海运银庄」窗口办理。银庄开具的凭证需加盖银庄主印和海衙洋税司副印方为有效。
设港关与陆关:在通商口岸设立海关卡口,在通往内地的要道(如进出广州的大庾岭、梅关,松江的运河卡口)设立陆上税关,对进口内销的番货征税,避免走私免税。
第三条:审计与处罚双审制:海衙度支司每年独立审计;都察院每三年委派巡海御史进行一次全面审计,结果直接上达天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