他把判决书放在一边,翻开起诉书。
起诉书比判决书厚一些,多出来的部分是检方的举证和论证。作案动机——“因爱生恨”。
谢小为与死者李静系高中同学,谢小为曾向李静表白被拒,心生怨恨。作案手段——“酒后强奸杀人”。
案发当日,谢小为携带啤酒前往李静家中,酒后强行与李静发生性关系,因李静反抗,遂扼颈致其死亡。
关键证据——被告人指纹与死者身上提取的指纹一致;被告人衣物上检出死者血迹;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被抓获时呈醉酒状态。
指纹。血迹。醉酒。三项证据在纸面上排成一排,像三根钉子,把谢小为钉死在那张判决书上。
但程立注意到一个缺席的东西。
精液。
起诉书的举证部分,没有提到精液检测。检方列了七项证据,从指纹到血迹到醉酒状态到证人证言,但没有一项是关于精液的。这不正常。
他在接到任命之后,知道自己要从一个镇委书记变成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,工作内容跨度太大,专门托人买了十几本刑侦和法律方面的书,从刑事侦查学到刑事诉讼法学,从法医学基础到证据学原理,一本一本啃了好几天。
说不上很懂,但这些关键的方还是认真地学了的。本身对于学习这一块,程立也有的他自己的方法,要不然怎么可能考上人民大学。
那些书上写得清清楚楚——强奸案的起诉,精液检测是标配。有,就是铁证;没有,就要解释为什么没有。
他没看到解释。
程立把起诉书放到一边,翻出尸检报告。法医鉴定意见书,一共四页,纸张比其他材料更厚一些,是正规的司法鉴定用纸,页眉印着鉴定机构的名称。他直接翻到结论部分——
“死者颈部可见扼痕,双眼球结膜点状出血,口唇发绀,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特征。
死者阴道可见撕裂伤,程度为中度,伴粘膜下出血。提取阴道拭子及体表拭子送检,均未检出精液及精子。”
程立的目光在这行字上停住了。
停住的不是眼睛,是整个人的注意力。他的呼吸没有变,心跳没有变,但在那一瞬间,他大脑里所有的背景噪音全部消失了。办公室里只剩下他和这行字。
体内未检出精液。阴道有撕裂伤。这两件事放在一起,不是矛盾的,但也不是理所当然的。
他在脑子里把逻辑线重新拉了一遍。那几本自学过的刑侦教材里讲过强奸案中精液阴性的几种可能性——嫌疑人使用了避孕套;
嫌疑人没有完成射精;嫌疑人事后清理过现场;或者——嫌疑人根本没有实施性侵。起诉书的定性是“酒后强奸杀人”。
一个喝醉了酒的大学生,酒后乱性,冲动强奸——这种案子的典型特征是什么?是混乱、失控、无计划。
一个处于这种状态的人,会记得用避孕套吗?会有意识地控制自己不在受害者体内射精吗?会在杀人之后冷静到足以清理现场吗?
可能性不大。
但尸检报告上写得很清楚——阴道有撕裂伤。撕裂伤。不是轻微的擦伤,不是表浅的挫伤,是撕裂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