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点有两点:肉眼可判,可以明确判定造假的明显缺陷。
九页手稿,足足有十处可以判定「元」、「晦」两个字有明显缺笔,这算不算肉眼可判?
但凡收藏家————不,但凡懂点历史的人都知道,宋代的避讳制度再严格,需要避讳的字再多,也绝没有严到连写自己的名字都需要缺笔的地步。
足足十处缺笔的「元」与「晦」,这算不算明显缺陷?
毫无争议,这就是重大瑕疵,而且是关键性瑕疵。
林颐终于知道,冯莱恩和郎庆祥的脸色为什么那么难看?
既然可以明确确定批注并非朱熹的笔迹,你还有什么理由把这份手稿当成朱熹的遗物来拍卖?
这已经不是瑕不瑕疵的问题,这是自相矛盾。
但如果拍了,甚至没有任何披露和提醒,又该怎么算?
《拍卖法》和《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中明确规定:拍卖公司和销售单位明知重大缺陷,应知而隐瞒,没有明确披露,整体「不保真伪」格式条款直接无效。
到这一步,已基本能判定拍卖合同无效,拍卖行必须向竞拍人返还全部款项和佣金,并补偿一定损失:比如鉴定费、差旅费、诉讼费、律师费。
但问题是,邦翰司和委托人做过的并不止这些。
他们发现两版手稿的纸张有色差,怕影响竞拍,便自作聪明:只在宣传资料中展示更旧、更老的那四张。稍微新一点、稍微亮一点的那五张,一张都没有展示。
恰恰好,缺笔的那十处「元」和「晦」,就在那五页当中。
这算什么?
妥妥的刻意隐瞒+虚假宣传。
《拍卖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:拍卖行明知重大瑕疵,刻意隐瞒+虚假宣传使买家陷入错误认知高价竞拍,构成销售欺诈。
合同作废,退还竞拍款项,并依据相关法律赔偿————如果按《消费法》,至少也是假一赔三。
什么,你说你不知道,应适用第六十一条:拍卖人不知情,可视为无重大过失。
你如果不知情,为什么只在宣传资料中展示没有「元晦」的那四张冯莱恩浑身长满嘴也说不清————
想的越多,林颐的心越是往下沉,胸口闷的喘不过气来。
脖子硬的仿佛生了锈,她硬是一点一点的扭了过来。
四目相对,冯莱恩的眼中闪过一丝挣扎,但林颐毫不犹豫的摇了一下头。
她知道冯莱恩想说什么:元晦只是字,而非名,不算显著性的缺陷。
我们不了解,也不专业,并非故意隐瞒,够不上主观欺诈。
更或者是:拍品没有交割,没有造成既定事实,还没有达成销售,未产生实际的财产损失。
但并不是你说了算,你说没有隐瞒,法官就会采信的。
还是那句话:你没有故意隐瞒,为什么不展示有缺笔的那五张?